关于印发《随州市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2-0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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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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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州市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随州市科学技术局、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序推进我市企业创新积分制相关工作,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深度融合,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创新体系的支持力度,更有效地发现、培育和精准支持一批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激发企业创新动能,着力打造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创新积分制度体系,督促加大创新积分工作落实力度,引导各地建立创新积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监督,对各地未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  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负责全市创新积分信用贷款业务推广,会同市科技局向银行机构推荐符合业务要求的科创企业,组织政策宣讲和培训活动,指导银行机构开展创新积分信用贷款业务,加大业务实施效果的宣传引导。

第五条 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为优质创新积分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配合银行机构全面提高信用占比及存量客户授信提额。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授权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作为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创新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积极对接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建立科创企业创新积分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配合建好科创积分服务管理平台。

()定期更新科创企业创新积分基础数据和评价结果,衔接省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及时汇总科创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数据,向银行、担保机构提供科技创新积分白名单

()指导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积极对接省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将创新积分信用贷款的风险损失纳入本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做好创新积分业务推广。

第四章 指标体系和积分测算

第七条 构建核心指标体系。根据我市科创企业特点,建立企业积分评价核心指标体系,主要分为政策导向、创新能力、技术成熟度、发展前景和加分项五类共27项指标。

第八条 积分计算和更新。根据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指标权重、积分计算方法,依托数据服务平台,开展创新积分的计算和更新。根据积分排名,按照需要金融机构支持的先后顺序将企业分为重点支持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审慎支持四级。

第九条 评价结果查询。企业、金融机构、创投机构、政府部门登陆数据服务平台,根据自身需求,在用户界面中查询积分总分、单项得分及企业定档等信息。

章 创新积分应用

第十条 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依托企业创新积分结果,挖掘发现一批优质科创企业,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新物种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科创领军企业等各类企业培育库,提高企业培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结合创新积分企业不同特性,分类实施科技担保贷、创业担保贷、科技创新贷、科技信用贷、科担联合贷等金融支持模式。

(一)科技担保贷。市科技局根据企业创新积分评价结果,公布科技创新企业白名单,由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中受理,对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争取上门问需,打通担保银行同步调查、审批、放款一站式服务;银行部门在授信额度上进行增额支持,进一步拓宽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辐射范围,让科技类经营主体能够享受政策红利。

(二)创业担保贷。鼓励创新积分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引导创新积分企业与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科技创新贷。支持金融机构对接科技部门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数据,加强企业创新能力识别手段,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根据积分评价等级设置差异化定价机制,推出创新积分贷等专属产品。全面推行服务创新创业人才贷,对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才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满足企业研发和技术改造融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积分评价级别,对企业在信贷利率、额度和期限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对重点支持”“优先支持类企业,同等条件下,银行给予最优利率、额度和期限。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扩大科创贷款投放,向先进制造等企业发放优惠信用贷款。

(四)科技信用贷。面向优质科技创新积分企业实施免担保信用贷款,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定《随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方案》(本方案所称贷款风险补偿仅包括申请中小微应急转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当年度不良贷款项目本金余额不超过该合作银行备案贷款项目本金余额的3%()。若超过3%,暂停申报补偿,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不良贷款项目本金(下同)单笔1000万元()以内,补偿比例不低于40%;单笔超过1000万元但不高于200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30%;单笔超过20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补偿比例不低于20%。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驻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五)科担联合贷。科担联合贷是指省科担公司与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以联保、分保形式开展合作,向科创类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借款人以信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以联保方式开展的科担联合贷,由省科担公司与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各自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分保方式开展的科担联合贷,由省科担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再担保合作体系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提供风险分担。单户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的主体最高200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白名单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择优报送省科担公司开展科担联合贷。

第十二条 提升产业发展效能。根据企业创新积分,对孵化器、创新园区、产业集群等产业载体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产业发展报告,为各类产业载体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各职能部门通过分析企业创新积分数据,挖掘制约企业及产业发展的瓶颈,向科创企业精准推送扶持政策,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推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任务落实。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市金控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单位明确联络人员,加强数据共享共用,及时维护更新,推进各类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同时不定期联合开展业务宣讲活动,真正使政策惠及企业。

第十四条 建立激励容错机制。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应用的激励容错机制,定期对科技担保、创业担保、创新贷款、信用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对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的银行机构,因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损失的,经评估后,按尽职免责处理。

第十五条 优化业务流程。科技信用贷业务由市金控集团与合作银行合作开发线上产品,双方洽谈风险比例和代偿上限,由银行负责准入,金控集团见贷即保,后期不定时抽查在保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加强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的宣讲解读,采取讲座、研讨、案例教学等形式开展培训和引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市金控等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随州市企业创新积分制核心指标

附件

随州市企业创新积分制核心指标

一、指标说明

从指标的价值发现性、可获取性、可比较性、可量化性和可解释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我企业创新积分制核心指标按政策导向、创新能力、技术成熟度、发展前景和加分项五类,共设27个具体指标。

二、指标内容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1

策导向

吸纳应届毕业生人数

2

是否设立研发机构

3

是否为创新型产业集群内企业

4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5

创新能力

研发费用金额(万元)

6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7

研发费用增速(%)

8

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

9

研究生以上人员占比(%)

10

中高级职称人数占比(%)

11

技术成熟度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量()

12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量()

13

企业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

14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PCT专利申请量()

15

发展前景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万元)

16

营业收入(万元)

17

营业收入增长率(%)

18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额(万元)

19

净资产利润率(%)

20

企业获得风险投资金额(万元)

21

加分项

近两年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数量

22

近两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23

近两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数量

24

近两年承担建设省级及以上研发或创新平台数量

25

近两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数量

26

是否为上市企业/金种子、银种子企业

27

是否为科创新物种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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