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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09 18:58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 编辑:张春燕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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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9日


                           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梳理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清单,在政务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3月15日前)

(二)公布目录清单。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结合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编制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政府各部门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严格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3月18日前)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针对事项特点探索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市信用办,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四)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省政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针对不同类别的审批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作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文本。(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3月20日前)

(五)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20日前)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3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七)加强政务数据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无法线上核查的,应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完成时限:2021年4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八)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信用管理职责,做好行政事项中信用信息核查、记录、归集、推送等工作。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接收举报,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市信用办,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九)强化风险防控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业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各行政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5月20日前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

(二)实施准备(2021年3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2021年3月18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三)全面推行(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自查评估(2021年9月1日前)。各地各部门完成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五)检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前)。2021年10月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各行政机关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进度、质量、效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检查情况直接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考核成绩。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市本级成立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各地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

(二)大力宣传培训。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良好氛围。探索建立推进成效评价机制,对照企业和群众的有关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加强检查指导。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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