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 发布时间:2022-07-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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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2月31日

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新时代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普惠+优惠”原则,采取政府购买培训和就业成果的方式,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让更多退役军人成为高技能高素质人才,促进他们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新创业。

第三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在本办法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象、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绩效考核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分级组织实施。重点围绕确保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役军人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多渠道、多形式整合本地和外地优质培训、就业资源,打破地域限制,支持退役军人跨地区培训。

第二章 培训对象和种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第五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普惠+优惠”的原则,主要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免费技能培训和人社等部门的普惠制项目培训。

第六条军人退役后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含思想政治教育)在接收报到的3个月内开展,全员参加,时间3-5天

第七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需重点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同时,各地要加强与人社等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协调,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同步做好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项目制培训等培训工作,多渠道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

第三章  承训机构认定

第八条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是指具有法定办学资质或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经评审认定公示后无异议并纳入各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需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专业的师资力量、充足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较高的培训就业率、通畅的岗位对接渠道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原则组织认定。有意愿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填写《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报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情况,按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附件2)逐一打分,确定承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由各市(州)推荐上报,对培训质量好、专业设置符合地方重点、新兴产业以及急需紧缺专业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一体化培训的,可重点推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市(州)上报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进行资质复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实地考察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湖北省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

第十一条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级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原则上每两年对社会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需增加目录内承训机构数量的应及时公布。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应纳入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市(州)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应纳入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承训机构目录。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主要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全员适应性培训等任务,具体负责结合培训项目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为退役军人推荐实习和就业岗位等工作,确保参训人员实现人人就业。政府鼓励退役军人承训机构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普惠制项目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鼓励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第四章  制定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退役军人培训意愿收集工作,为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项目)提供依据。要利用退役军人安置报到和建档立卡等时机,分别做好新退役人员和其他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采集工作。要根据退役军人自身条件和劳动力市场情况,为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和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引导退役军人合理确定培训就业意愿。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分类确定年度培训计划(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选择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省内异地培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无法协调的,由安置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各市(州)也可根据本地区退役军人培训需求,统筹制定培训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各地退役军人培训就业需求,整合全省优质培训就业资源,制定并发布年度省级培训计划(项目),由各市(州)做好参训学员组织工作。省级培训计划(项目)由省级承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五章 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确定

第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培训计划(项目)后,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确定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

第十九条承训机构确定后,由培训计划(项目)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科目、时长、就业方向、薪酬水平等内容。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二十条承训机构要根据委托培训合同,确定培训方案,设计制作培训宣传册。培训宣传册应明确培训专业、培训课程、培训要求等内容,做到具体、明确、真实,并向委托方报备。

第六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一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向退役军人公布本年度确定的培训计划(项目)、承训机构及其培训宣传册。

第二十二条退役军人根据所公布的培训计划(项目)、培训宣传册和本人培训就业意愿,凭《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三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培训资格的退役军人核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4);对不符合培训资格的退役军人,应在30日内退回书面申请,并向本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承训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军人报到入学事宜,报到时应组织退役军人进行职业能力测试,指导他们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对通过测试的退役军人,逐一签订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时长、实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就业岗位、薪资待遇等内容。对自愿放弃培训后安排就业岗位的,由本人签署承诺书。上述手续完成后,承训机构将退役军人《入学通知书》送达本人。未通过职业能力测试的退役军人,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择承训机构和培训专业。

第七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五条承训机构应依法履行与退役军人个人签订的职业技能培训协议和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的委托培训合同,严格按协议(合同)约定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

第二十七条承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八条承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完成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军人考试考核工作,对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提供培训帮助实现就业;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退役军人,做好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承训机构应按照入学协议中明确的就业方向和薪酬水平,督促用人单位与退役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落实就业岗位,建立就业状况跟踪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承训机构对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和退役军人入职后的岗位安排、薪资待遇、现实表现、能力素质等进行跟踪。承训机构应在退役军人入职一年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就业状况跟踪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因本人原因中途退学的、培训结束后未按职业技能培训协议约定入职的,本人视同已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级建立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对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单位进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估重点考核承训机构培训协议、承训合同履行情况。对协议(合同)履行不到位、参训退役军人满意度不足80%、未组织退役军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双证”获取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达不到90%、培训就业率达不到100%(退役军人自愿放弃合同规定就业岗位除外)的承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三十三条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结合机构实际培训质量、培训就业率、双证发放率、退役军人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指标,对考核绩效差的单位,调出目录范围。

第九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负担,所需资金不足部分从各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普惠制培训资金由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十五条承训机构完成培训项目后,除自愿放弃就业机会的参训人员外,其他人员按实现就业人数结算培训补助资金。因退役军人本人原因中途退学产生的培训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按比例据实结算。

第三十六条承训机构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培训资金结算明细表、退役军人学员花名册、签到册、就业岗位名册、与企业签订的一年制以上的劳动合同。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审核工作,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机构。省内异地培训或参加省级培训项目的,由退役军人安置地审核相关培训情况并将资金拨付相应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承担普惠制培训任务的,按相应培训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协助做好各类补贴申领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考评范围。

第三十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信息,骗取财政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汇总年度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

3.湖北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4.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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