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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1-02-24 10:55
  • 信息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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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平台就业、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支持直播带货、社区团购、夜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重点在家政服务、养老托育、乡村旅游、家电回收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平台企业,并依法规范平台企业发展。(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自主创业

(四)优化灵活就业监管服务。缩短企业开办时间,实行“210”标准(2个环节、1天内办结、0收费)。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经营者,按照当地主管部门指定的经营场所和时间开展经营服务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对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在政府指定地点、规定时段开设的马路市场、小摊贩经营点、早市夜市、餐饮排档等便民消费服务点,不纳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推动网约车合规化进程,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许可进度,规范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供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税费减免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政策截止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个体工商户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放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灵活就业场地成本。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灵活就业服务

(九)实行承诺制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只需提供个人信息并书面承诺信息的真实性,无需提供就业或失业证明材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核查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加强灵活就业统计监测。(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支持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在技能人才评选中适当扩大灵活就业比例,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岗位成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短工、零工、兼职等需求信息,为阶段性用工企业提供用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发挥作用突出的,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评选时,给予优先支持。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加快推行“一点存档、多点服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设立零工市场。有条件的城市可在零工聚集地因地制宜规划设置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提供信息发布、遮阳避雨等便利服务,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省人社厅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灵活就业人员的低保家庭,在年度复核期间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根据其收入变化情况明确延续一定保障时间,实施低保渐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灵活就业保障力度

(十四)维护灵活就业劳动权益。探索网络化的集体协商方式,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新业态平台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新业态形势下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进行试点探索。探索发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职业(工种)市场工资价位。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监察执法力度。(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灵活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鼓励灵活就业的浓厚氛围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政策激励。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有关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优先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范围。(省文明办、省人社厅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典型和吸纳灵活就业示范企业,引导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主动回应各方面关切,营造支持灵活就业的浓厚氛围。(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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