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2023版)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对象 | 兑现标准 | 兑现流程 | 责任单位 | 政策咨询电话(座机) |
1 | 一、中国驰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 | 《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 |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958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新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2 | 二、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规进限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号) | 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市级按当年每新增1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标准执行,其中,对新进限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 市统计局提供名单,由市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委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180 市商务局:0722-3596856 市发改委:0722-3596359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新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 | |||||||
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 |||||||
3 | 三、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培育 | 《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 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工信部、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18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4 | 四、支持企业技改试点示范奖励 |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 新获得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工信部、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18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新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新获得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5 | 五、企业“两化融合”奖励 |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 新入选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省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2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6 |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3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从外地迁移到我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7 | 七、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 补贴5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3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 补贴30万元 | ||||||
8 | 八、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 | 补贴2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3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 | 补贴10万元 | ||||||
9 | 九、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 | 补贴1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29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 | 补贴5万元 | ||||||
10 | 十、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 补贴30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平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3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 补贴300万元 | ||||||
牵头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 补贴300万元 | ||||||
牵头组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 补贴300万元 | ||||||
11 | 十一、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奖补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省级重点实验室 | 补贴5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平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30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补贴50万元 | ||||||
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 | 补贴50万元 | ||||||
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 补贴50万元 | ||||||
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 | 补贴50万元 | ||||||
12 | 十二、获得科学技术奖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 | 一等奖奖励30万元 二等奖奖励2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市科技局:0722-3596292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 | 一等奖奖励20万元 二等奖奖励10万元 三等奖奖励5万元 | ||||||
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 | 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
13 | 十三、企业上市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 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 分阶段奖励500万元: 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 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 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即时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IPO申请材料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明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兑现奖励资金。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0722-3596727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
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企业 | 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 ||||||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
14 | 十四、发明专利奖励 |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 | 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汇总公示,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22-3598831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获得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 | 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 ||||||
15 | 十五、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 | 《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 | 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获奖企业,即时明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718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长江质量奖获奖企业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
16 | 十六、编钟质量奖 | 《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随政发﹝2022﹞25号) | 对获得编钟质量奖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80万元 |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获奖企业,即时明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718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对获得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
17 | 十七、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对主导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8万元 | ||||||
18 | 十八、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市场主体 | 分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19 | 十九、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8万元 | ||||||
20 | 二十、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工作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21 | 二十一、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22 | 二十二、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6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23 | 二十三、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主体 | 一次性奖励4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24 | 二十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随政办发﹝2022﹞17号) |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主体 | 一等奖奖励20万元 二等奖奖励15万元 三等奖奖励1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236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25 | 二十五、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和企业家奖 | 《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2019年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政策文件以及2021年2月8日第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66次会议精神 | 特别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产值全市前三位; 2.年纳税额全市前三位且实现正增长; 3.年度入库税收(指税收收入和随税附征的规费)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 4.年工业产值突破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工业产值平均增长水平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 每家(个)奖励标准为60万元 | 市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然后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一票否决事项分别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意见, 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市财政局进行奖补兑现。 | 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351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 2.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3.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 1.“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40万元; 2.“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20万元。 | ||||||
重复获得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 奖励标准实行重复累计计算,以一个最高奖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奖项,补充奖励该奖项的20%。 | ||||||
26 | 二十六、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奖励 | 《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随发〔2018〕9号) | 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工信部、省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市经信局:0722-3596180 市财政局:0722-3596975 |
新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 一次性奖励5万元 | ||||||
27 | 二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28 | 二十八、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农业生产者销售企业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29 | 二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增值税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0 | 三十、“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免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1 | 三十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2 | 三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3 | 三十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4 | 三十四、残保金免征(1) |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系统自动设置。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5 | 三十五、残保金免征(2) |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系统自动设置。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6 | 三十六、应退税(费)返还 | 对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纳税人误申报及政策调整形成的应退税(费)推行“无申请”退税。 | 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 | 对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纳税人误申报及政策调整形成的应退税(费)推行“无申请”退税。 |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推送的电子退税(费)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到位。 | 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0722-3318531 |
37 | 三十七、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 小型微利企业 |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 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8 | 三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39 | 三十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纳税人在申报表内填写相应附表应可实现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0 | 四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企业研发费用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纳税人在申报表内填写相应附表应可实现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1 | 四十一、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 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纳税人在申报表内填写相应附表应可实现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2 | 四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模块,系统自动识别纳税人身份,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3 | 四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印花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4 | 四十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市税务局:0722-3588110 市财政局:0722-3596951 |
45 | 四十五、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和《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州市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随公通〔2023〕6号) | 新开办企业 | 首次刻制印章免费,企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共计5枚,新开办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刻制全部5枚印章或者部分印章。 | 由市公安局统计核实印章刻制企业名单、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刻制印章费用 |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 市公安局:0722-3592055 市财政局:0722-3596825 |
46 | 四十六、五大工程项目奖补 |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专项项目的通知》(鄂知发〔2023〕14号) | 海外护航项目企业 | 给予30万元奖励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按标准兑现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831 市财政局:0722-3596756 |
高价值培育工程 | 给予10万元奖励 | ||||||
荆楚品牌培育工程 | 给予5-10万元奖励 | ||||||
知识产权试点中小学 | 给予3万元奖励 | ||||||
47 | 四十七、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 | 随州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随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随市监函〔2022〕23号) | 企业从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备案 | 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按标准兑现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22-3598831 市财政局:0722-3596756 |
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 | 给予实际支付利息4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 | ||||||
48 | 四十八、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奖励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7〕22号) | 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 一次性奖励4万元 | 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收集、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由市农业农村局将扶持资金直接兑付到奖励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0722-3319343 市财政局:0722-3596961 |
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 | 一次性奖励4万元 | ||||||
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 | 一次性奖励2万元 | ||||||
49 | 四十九、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75号)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人社局收到省人社厅每年度关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通知后,即时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发放标准和返还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再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省社保系统社银平台发放到位。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市人社局:0722-3237739 市财政局:0722-3596921 |
50 | 五十、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1〕1号)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经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企业填写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22-3226771 市财政局:0722-3596923 |
随州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汇总(2023版)(带咨询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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