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面前,这些行为违法犯罪
  • 发布时间:2020-02-1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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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许静
  • 审核: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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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不论是个人、单位,还是相关政府部门,依法防控与方方面面关系密切。防控疫情,涉及哪些法律法规?有哪些案例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一、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1、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颁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0年01月27日19时30分许,曾都分局民警在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左岸星城小区巡查疫情防控工作,在小区南门口边一麻将馆内发现五人聚集在里面,有四人正在打麻将。麻将馆老板梁某某作为责任人,在明知政府颁布的决定在疫情期间不能聚集,不搞聚餐、聚会活动,还允许朋友在其位于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左岸星城小区1号楼楼下的麻将馆内聚集打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梁某某处以警告。
  2、杨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
  2月7日下午2时许,居住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附近的杨某因未戴口罩要出小区,被社区管控工作人员发现并进行劝导,杨某不听劝阻拒绝测温,更胡搅蛮缠致使现场秩序混乱,工作人员见现场失控立即报警。襄城真武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对杨某再次进行劝导,杨某仍不听,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对民警多次威胁、谩骂,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民警依法对其强制带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和寻衅滋事,襄城警方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因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信息等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张某某与其妻黄某某隐瞒疫情违规操办寿宴案
  2020年1月11日,通城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新甫与其妻黄某某前往武汉并于次日返回通城。数日后黄某某出现发烧、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张新甫在未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隔离医学观察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2日与其弟章某某共同为其父亲违规操办寿宴。1月23日,张新甫陪同黄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诊疗,面对医生多次询问有无近期武汉疫区居留史及武汉人员接触史情况,张新甫夫妇隐瞒事实,再三予以否认。1月24日,黄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导致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家属被隔离。2020年2月4日,通城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新甫开除党籍处分,将其与妻子黄某某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向医护人员吐口水等7类涉医违法犯罪,给予严惩典型案例:
  尤某在医院涂抹血液向医护人员吐口水案
  2020年1月31日晚,江苏徐州警方发布通报:近日,某男子在医院滋事的一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影响恶劣。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工作。经查,2020年1月25日20时许,尤某(男,30岁,徐州市人)酒后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记录单、向值班医护人员吐口水、现场辱骂他人。现尤某因寻衅滋事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国家卫健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包括(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通知明确,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四、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曾都区某药房涉嫌口罩涨价案
  2月2日,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舆情监测到的网友微博爆料线索,迅速转至辖区曾都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在疫情防控期间高价销售口罩案件。经查:曾都区某药房2020年1月25日以18元/个的价格购进桐城市申友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N95的口罩1500个,购货款27000元;2020年1月28日以18元/个的价格购进桐城市申友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N95的口罩1200个,购货款21600元;两次合计购进2700个口罩,合计购货款48600元。上述口罩购回后,其中的45个口罩当事人用于自己员工使用,剩余的口罩以2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销售2655个,销货款663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负什么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1、张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1月24日晚,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居民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名从武汉返回鄠邑区的感染人员在鄠邑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逃离”的信息。经鄠邑区防控指挥部核实,此信息为不实信息。张某发布的虚假信息被百度贴吧、新浪微博转载。1月27日,公安鄠邑分局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2、张某某散布不实网络谣言被行政拘留
  1月29日,张某杰(男,21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无固定职业)与朋友苗某任(男,18岁,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到昆明市盘龙区云南顺丰速运快递点办理寄件过程中,张某杰用手机拍摄四段其自编自演拦截口罩叫卖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微信朋友圈,为达博人眼球、炫耀自己的目的,谎称截留了从境外来昆的包裹,可下单购买,后被其他网友转发新浪微博,引发大量网友关注、质疑关注,形成舆情,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杰编造虚假视频信息在网络发布,扰乱社会秩序,干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盘龙公安分局依法对其给予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黄芳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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