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具体事项 | 兑现流程 | 责任单位 | |
1 | 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 1、政策依据:《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7〕22号)、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香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随政发〔2020〕20号); 2、奖励对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2 | 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规进限奖励 |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快成长上规模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号); 2、奖励对象: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 3、奖励标准:市级按当年每新增1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标准执行,其中,对新进限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 市统计局提供名单,由市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委核实,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 |
3 | 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培育 | 1、政策依据:《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2、奖励对象: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工信部、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4 | 支持企业技改试点示范奖励 | 1、政策依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2、奖励对象:新获得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3、奖励标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工信部、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5 | 企业“两化融合”奖励 | 1、政策依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1〕25号); 2、奖励对象:纳入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省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6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从外地引进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3、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7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3、补贴标准:50万元、3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8 | 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3、补贴标准:20万元、1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9 | 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3、补贴标准:10万元、5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10 |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3、补贴标准:30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平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11 |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奖补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 3、补贴标准:50万元。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创新平台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12 | 获得科学技术奖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单位; 3、补贴标准: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市科技局负责对上年度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
13 | 企业上市奖励 |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随政发〔2021〕15号); 2、奖励对象: 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IPO申请材料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 3、奖励标准: 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其中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即时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手续的、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IPO申请材料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明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兑现奖励资金。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 |
14 | 发明专利奖励 | 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 2、奖励对象: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者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 3、补贴标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新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汇总公示,按照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15 | 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 | 1、政策依据:《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 2、奖励对象: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获奖企业;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编钟质量奖按最新标准奖励。 |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编钟质量奖获奖企业,即时明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16 |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 | 1、政策依据:《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 2、奖励对象:主导起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 3、奖励标准:25万元、10万元。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17 | 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和企业家奖 | 一、政策依据:《中共随州市委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随发〔2018〕9号)、2019年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纪要等政策文件以及2021年2月8日第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66次会议精神 二、奖励对象: 1.特别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产值全市前三位。 (2)年纳税额全市前三位且实现正增长。 (3)年度入库税收(指税收收入和随税附征的规费)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 (4)年工业产值突破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工业产值平均增长水平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2.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 (2)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3)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三、奖励标准:特别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每家(个)奖励标准为60万元。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中,“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40万元;对“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20万元。对重复获得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励标准实行重复累计计算,以一个最高奖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奖项,补充奖励该奖项的20%。 | 市经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然后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一票否决事项分别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意见, 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市财政局进行奖补兑现。 | 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18 |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奖励 | 1、政策依据:《随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随发〔2018〕9号); 2、奖励对象: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3、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 | 工信部、省经信厅相关通知文件公布后,由市经信局汇总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19 |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奖励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补贴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0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农业生产者销售企业; 3、补贴标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增值税免征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3、补贴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2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免征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3.补贴标准: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3 |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3、补贴标准: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4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补贴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5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奖励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3、补贴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系统自动识别,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6 | 残保金免征(1) | 1、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 2、享受奖励对象: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 3、补贴标准: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系统自动设置。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7 | 残保金免征(2) |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98号); 2、免征对象: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3、免征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系统自动设置。纳税人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项目,系统自动识别,无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
28 | 应退税(费)返还 | 对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纳税人误申报及政策调整形成的应退税(费)推行“无申请”退税。 |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税务部门推送的电子退税(费)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到位。 | 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 | |
29 | 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 |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和《随州市公安局 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随州市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政府购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公通〔2020〕7号); 2、补贴对象:新开办企业; 3、补贴标准:首次刻制印章免费,企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共计3枚,新开办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刻制全部3枚印章或者部分印章。 | 由市公安局统计核实印章刻制企业名单、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刻制印章费用 |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 |
30 | 三大工程项目奖补 | 1、政策依据:《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达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于运用专项资金的通知》(鄂知发〔2022〕11号); 2、奖补对象及标准:对海外护航项目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高价值培育工程给予10万元奖励,对荆楚品牌培育工程分别给予5-1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试点中小学给予3万元奖励。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按标准兑现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31 |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 | 1、政策依据:随州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随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随市监函〔2022〕23号) 2、奖补对象及标准:对企业从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备案,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给予实际支付利息4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办理单笔专利质押融资额3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每笔给予3000元奖励。 |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表彰文件或证书,市市场监管局主动联系企业,按标准兑现奖励。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 |
32 | 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 | 1、政策依据:《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随建文〔2020〕3号); 2、补贴对象: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图审费用); 3、补贴标准:以建设单位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按标准优惠40%后执行。具体标准为:小于2万㎡的项目1.47元/㎡、2-5万㎡的项目1.26元/㎡、5-10万㎡的项目0.91元/㎡、10-20万㎡的项目0.84元/㎡、大于20㎡的项目0.7元/㎡。 | 审查机构凭施工图联合审查合同、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审查费用优惠40%后的结算发票,每季度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兑现补贴资金。 |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 |
33 | 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奖励 | 1.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随政发〔2017〕22号); 2.奖励对象: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 3.补贴标准: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一次性给予2万元。 | 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收集、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由市农业农村局将扶持资金直接兑付到奖励对象。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 |
34 | 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 1、政策依据:《关于转发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关于做好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2、政策内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社局收到省人社厅每年度关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通知后,即时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发放标准和返还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返还资金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省社保系统社银平台发放到位。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
35 | 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 1、政策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1〕1号); 2、免收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3、免收标准:经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由企业填写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即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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