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2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12-3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5】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杨文明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税务、物价、规划、城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协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建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巩固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导、出租车为重要补充、慢行交通(步行、自行车)为辅助、私家车适度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扩大公共交通覆盖面和通行能力,形成主导城区、辐射近郊的城乡一体化公交格局。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严格按照《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对规划中确定的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停靠站的,要坚持项目建设与公交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优先保证公交场站配套设施建设。城区新建和改扩建大型商业网点,新建大型住宅小区,新建体育场(馆)、公园、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的公共设施,以及城区主干道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第七条 加大城区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尽快改变主城区无公交换乘枢纽站、停靠站和公交车占道停车候客、以路为站的现状,提高公交车进场进站率,力争到2020年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90%以上,主城区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八条 充分发挥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规划、交通运输、国土等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城市交通专项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应以划拨方式供地,公交场站综合用地可采取交通运输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开办理。城市公交站场设施用地置换或招拍挂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公交发展。
    第十条 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提高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覆盖率。制定和落实公交车在路权使用、交通管理及信号设置等方面的优先措施。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随意占用公交专用道、干扰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行为,保证公交车辆对专用道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 研究城市绿色生态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加快形成快速公交走廊和网络化运营系统,构筑快速公交线路与普通公交线路紧密结合的公共交通网络。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偿机制。
    (一)落实公交车辆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年度对更新的公交车辆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二)对公交企业因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支出和开通冷僻线路、郊区线路及延时服务而造成的亏损,经核定后给予合理的补贴。
    (三)对因承担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及学生优惠乘车等所减少的收入,据实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偿。
    第十三条 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重点用于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换乘站、停靠站、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亭、棚)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的通知》(随政办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按“一类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三)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四)免收公交垃圾处理费及车辆年检费;
    (五)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积极推广使用容量大、安全度高、舒适度好、技术性能强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强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淘汰安全性能低、排放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老旧公交车辆,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断优化车辆结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无障碍化改造,完善残疾人、儿童专用座椅等辅助设施。
    第十七条 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中的运用,加快推进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系统。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十八条 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监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公共交通运营环境。深入开展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打造群众满意工程。
    第十九条 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准体系,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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