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
鄂公管委发〔202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我省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效办成一件事
(一)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可采取非招标方式的情形清单,对疫情防控、应急抢险等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或确认,项目单位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实施。制定缩短招标时间的情形清单,对简单小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项目等,可适当缩短招标时间。情形清单适时更新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从其规定。
(二)降低交易成本。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逐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占比。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加快实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担保公司保函并行的工程担保制度;鼓励招标人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减少招标层级环节。推进全省专家资源共享、数字证书互认。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发布招标计划公告的,除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外,还可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
(三)优化信息核查方式。推进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实现市场主体各类证明材料、信用信息更新情况联动,跨部门便捷查询自动调用。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一网通投”。政府相关官网可以查询的资质信息,投标企业只需提供资质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招标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原件。投标人对自身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贿犯罪等失信情况实行承诺制,不需提交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北”等网站查询。
二、优化服务,当好“店小二”
(四)加强政策宣传。主动送政策上门,扩大政策知晓度,积极提供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进“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转变。
(五)制定服务清单。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围绕减审批、减备案、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减时限以及降成本、降费用、降资金占用等重点,加快服务标准化、清单化建设,推动服务更加便捷、快捷,跑出交易的“加速度”。
三、建立激励机制
(六)建立激励清单。用好用活信用礼遇政策,制定投标企业激励清单,对“51020”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疫情防控和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守信企业给予信用奖励,在“评定分离”定标环节增加信用因素。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对信用良好企业可以降低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七)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主体信用救济机制,引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企业信用。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省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100%修复。
四、建立容错机制
(八)分层分类分别制定容错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定招标投标活动容错清单,分情形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在主动纠错、公开信用承诺后,免于处罚、免于量化记分、免于公告。对“51020”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参加疫情防控和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守信企业等予以优待,分类容错,设置“纠错期”、“过渡期”,综合运用“首错免罚”、“轻微免罚”、“减免处罚”,采取警示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
(九)鼓励中小企业有序竞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微型企业在我省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改革交易办法
(十)改革交易程序。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在房建市政领域逐步扩大“评定分离”改革地区和范围。提倡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并优先使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方式,使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7个。
(十一)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六、增强执法温度
(十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精准把握执法力度和温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时开展抽查检查,让企业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三)畅通异议投诉渠道。充分运用网上投诉处理系统,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实现线上受理投诉、提交材料、反馈行政处罚决定,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投诉案件经依法受理后,应尽快办结。
(十四)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电子监管、智慧监管,推进大数据分析运用,精准识别和重点打击“标贩子”、恶意举报行为,净化市场秩序。
(十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多部门联合开展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同一对象“综合查一次”。各地每年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一次集中抽查检查。
七、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十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省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制定容错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开拓进取、担当作为。对于经请示报告且履行审批手续、无主观故意造成的工作偏差或者因情况复杂、风险难控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当事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私利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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