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职责
第三条市、县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负责河流(含支流)(以下简称责任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违法案件查处等,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明晰管理边界及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施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乡级河长按河长制工作“属地主责”的原则,对本人担任河长的河道(河段)(以下简称责任河段)负属地管理责任,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河长或本级行政河长报告)。对跨行政村的河道明晰管理边界及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施联防联控。负责督促所负责河段内村级河长的相关工作,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村级河长是河道分段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人担任河段长(或专管员)河段(以下简称责任河段)的日常巡河和保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尽力劝诫、阻止,并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确保事态不扩大、不发展,各类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河长巡河
第七条日常巡河频次:市、县级河长(或委托联系单位)不少于1次/季度,乡级河长不少于1次/月,村级河长或专管员不少于1次/周。第九条乡级河长在巡河时应收集责任河段各村级河长(或专管员)填写的《日常巡河记录表》备档。现场核准《日常巡河记录表》填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乡级河长巡河后应分别(或集中召开座谈会)对责任河段内各村级河长(或专管员)前段时间的工作进行小结,对下阶段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巡河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办落实,并形成乡级河长巡河记录备档。
第十条市、县级河长(或委托联系单位)巡河以现场查看、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调查取证等方式开展。可对下级河长的工作情况、河流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重大问题报告及处置
第十一条各级河长对责任河道内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村级河长(或专管员)对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力劝诫、阻止,如遇不听劝阻,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第一时间向乡级河长报告。乡级河长对村级河长(或专管员)提出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向本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立足于本级解决问题。对辖区内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涉及跨乡级区划的问题,要形成正式文件向所涉河流的县级河长报告。县级河长在接收到乡级河长报告后,要根据报告所涉内容,组织(或委托联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处理,必要时向本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采取行政执法形式解决。若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问题,要形成正式文件向市级河长报告,由市级河长(或委托联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处理。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段出现的问题,若没有发现的、发现未劝阻的、自己无力处理却未上报(或瞒报、迟报)的,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乡级河长对责任河段出现的问题,涉及村级河长责任的,应负监管不力责任;对村级河长报告的问题拖延不处理、个人不能解决又未报告的,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工作不力责任。市、县级相关单位在接到交办的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后,推诿、拖延、敷衍,不调查、不处理、不解决问题,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工作不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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