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大坝安全,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型水库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责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至上、坝区整洁、水质达标”的目标进行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等公共安全的义务。无论何人建设、何人管理的小型水库都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责任和管理主体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小型水库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施安全监督,组织安全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负直接责任。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其管辖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人。
管理权属在乡镇以上的小型水库,其管理主体的主管部门为水库的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水库安全责任人。
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 小型水库必须明确管理主体。对于没有专门管理机构而由村(组)松散管理的小型水库,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推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1、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模式。小(1)型水库、重点小(2)型水库以及跨村组的小型水库,可划归乡镇水利站直接管理。
2、流域统一管理模式。对于有严格调度要求的流域,如果流域内有大、中型水库,可将该流域的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划归大、中型水库专管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另行组建管理机构。
3、灌区统一管理模式。对于中小型灌区,可组建管理机构,将灌区内的所有小型水库划归灌区统一管理;对于大型灌区某些灌溉区域,如果成立了灌区用水户协会,可将其管辖范围内参与调蓄的小型水库,划归协会管理。
4、企业管理模式。对于企业自主建设,或者企业长期租赁、收购的小型水库,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可明确由企业管理。
5、其他有益于小型水库管理的模式。
第八条 所有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都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管理主体应建章立制,并签订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1),明确专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已经实现乡镇、流域、协会和企业管理的小型水库,必须对管理的每座水库均指定水库专管人员。
2、对于村组管理的其他小型水库,必须明确一名就近居住的村干部或老党员为水库专管人员,也可招聘或指定责任心强的专管人员。
第九条 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经管理主体确定的专管人员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乡镇水利站备案。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对管理主体负责,业务上接受乡镇水利站指导和管理。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应熟悉水库管理业务知识。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知识培训,对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核发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条 小型水库防汛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行政责任人、防汛指挥长、安全监督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等“六种人”的责任。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除落实本级管理的小型水库防汛“六种人”之外,还应指派本单位领导干部担任各小型水库的安全监督责任人,负责监督小型水库防汛责任和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落实管理范围内各小型水库防汛的防汛指挥长、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其中防汛指挥长一般由乡镇领导干部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一般由水库所在村一把手担任(水利站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由水利站一把手担任),技术负责人一般由乡镇水利站指派人员担任,岗位责任人由水库专管人员担任(有管理机构的水库由其负责人担任)。
各水库每年明确的各类防汛责任人应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逐步杜绝租赁、承包。
1、租赁、承包合同已到期的水库,主管部门应监督管理主体收回水库经营权,不得再对外租赁、承包。委托专管人员管理的水库,其经营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由专管人员直接管理(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
2、已对外租赁、承包尚未到期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监管责任仍由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承担,其租赁、承包人除在法律(政策、法规)框架下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履行水库安全和水质保护工作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凡租赁、承包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须与租赁、承包人补充签订经营合同(合同范本详见附件2)。如果租赁、承包人不接受管理,或者水库安全和水质达标长期得不到保障,水库管理主体及其主管部门可依法解除租赁、承包合同。
3、小型水库经营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专管人员工资、水库经常性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等经费的不足。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小型水库的管理主体或主管部门可将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型水库采取打包的方式,委托给一个专业队伍进行管理和维护。
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不能取代管理主体的责任。管理主体应与“物业化”管理队伍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事项及责任。
第三章 水库建设和水库注册
第十三条 新建小型水库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
1、规划同意书许可。按照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须报请具备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利用中央及省投资新建小型水库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企业自主投资新建小型水库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其前提条件是按照发改部门要求,水利、环保、国土、移民等相关部门对所涉及的事项已进行了批准。
3、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由市发改、水利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批复。
第十四条 对于未批先建的小型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除对建设单位依法实行处罚外,还须责令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蓄水安全鉴定。通过鉴定具备蓄水条件的,需尽快补办相关手续;不具备蓄水条件的,应限制运用,定期整改,直至责令拆除。
承担新建小型水库前期工作的设计单位,须主动到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设计单位在可研报告尚未审批前,不得擅自将初步设计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小型水库在下闸蓄水试运行之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新建小型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实施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需按相关程序上报市水利局批准。
小型水库在运行工况、特征值、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水库管理主体及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小型水库降等、报废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报告,并进行清产核资。小型水库降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型水库报废由具备新建同类水库审批权限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小型水库的库容经复核或者经过工程措施库容减少后达不到水库规模的,应当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应通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水利部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调度运用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小型水库科学调度和应急管理。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库需以乡镇为单位汇编调度规程与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执行。水库调度运用应按照调度规程进行操作;水库防洪抢险应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调度运用应以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根据水库的使用功能和兴利主次关系,结合库区淹没和下游河道行洪的实际情况,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洪、下游安全服从大坝安全、生产用水服从生活用水”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除害和兴利的关系,把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
第二十二条 以灌溉或供水为主的小型水库,其使用功能如需变更,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水库管理主体应加强水库输水管理,保障渠道(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禁止非管理人员擅自启闭输水设施或阻挠管理人员启闭输水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渠道内乱挖乱堵、擅自输水、抢水、阻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物价部门共同推进小型水库水价形成机制。
小型水库灌溉、发电、生产生活用水或其他经营活动需要用水的,用水户应向水库管理主体交纳水费。水费征收应满足渠道维护、水库岁修、防汛物资购置等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年汛前督促小型水库备汛工作,明确镇直相关部门的防汛责任。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行政责任人每年汛前应带领防汛指挥长和技术负责人,深入到水库指导备汛工作,了解和解决水库防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小型水库防汛指挥长每年汛前应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规定部署水库防汛相关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物资,落实水库值守、巡查、报汛及维修养护等工作。汛期要加强督办,雨季要到岗到位,抢险要靠前指挥。
第二十五条 尚未达到防洪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小型水库,在水库脱险之前,水库管理主体必须采取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乡镇水利站应配合县级水利行业白蚁防治机构,每年对所管理的小型水库不少于一次进行白蚁普查活动,对发现蚁害的水库,应及时组织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小型水库按照相关规程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对水库安全鉴定发现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筹措资金实施除险加固。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淹没区和行洪河道的管理。
水库下游河道应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乱挖乱占、设障阻洪、缩小过水能力。已形成的阻水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及时清除。
水库在滞洪期内,或执行紧急预案调度并按照经批准的调洪方案下泄洪水时,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洪水造成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淹没的损失,水库按调度规程泄洪冲毁下游行洪区内非法阻水障碍物的损失,水库及下游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非法活动被依法取缔造成的损失,国家、集体和水库相关管理单位、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程管理与水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工程管理范围: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含库内岛屿)、大坝及其禁脚地、溢洪道、渠道及其禁脚地。
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1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算起周围100米。
第三十条 水库工程在紧急抢险时,可以在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一条 确需利用水库坝顶或坝坡平台兼作公路的,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批准。属于专用公路的,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属于乡村道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第三十二条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1、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电站及输变电设施、涵闸等工程设施;
2、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3、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等;
4、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5、损毁渠道、渡槽、隧洞及其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
6、在渠堤上垦植、铲草、移动护砌体;
7、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第三十三条 加强水库水污染防治,逐步实现小型水库水质达标。水库水域及周边范围内应禁止下列活动:
1、围垦、网箱、拦网养殖和投化肥养殖,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2、兴建产生高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养殖基地;
3、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4、倾倒垃圾、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5、直接或间接排放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浸泡植物等;
6、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承担城镇生活供水或者农村安全饮水任务的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生活饮用水保护区,设立标志,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科学试验的,必须事先经过水库管理主体同意,有偿使用,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产养殖、科学试验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防洪、灌溉、供水等水利设施,应当符合防洪、大坝安全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要求,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流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确认环境评价报告已经同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须由发改部门审批的,需与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经批准在库区兴建的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留下的取土场、开挖面和弃土废渣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内容植树植草,保持水土,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已经建成的开发建设项目(厂矿企业、养殖基地、楼堂馆所、旅游设施等),如对水库工程安全或水质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小型水库工程安全影响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水利设计单位评估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水质影响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对水质定期检测后认定。限期不能消除影响的,应予以关停。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行为,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应严密监视,乡镇人民政府应严加管理,必要时县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第六章 枢纽工程管护维修
第三十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和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水流形态和坝区岸坡等进行经常的检查和观测,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用。
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初次蓄水检查。
1、经常检查。由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负责完成,频次不少于半月一次,溢洪道泄洪、输水管(洞)放水时要跟踪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汛前(4月)、汛后(10月)、春节之前(1月),应对水库枢纽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配合各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完成。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应加密对水库水、雨、工情进行观测和检查。检查由水库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水库防汛技术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负责完成,必要时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家会同检查。
4、初次蓄水检查。新建水库或水库除险加固后第一次蓄水,应在较高水位时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水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完成。
第三十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检查和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大坝。土坝应注意坝身有无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危害;上游坡有无风浪冲刷;下游坡坝身及坝山结合部有无散浸或集中渗漏,散浸是否形成沼泽,集中渗漏是否冒浑水;坝头岸坡山体有无滑坡或其他变形迹象;坝脚下游附近区域有无异常出水,有无流土管涌迹象;坝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是否荆棘密布、杂草丛生等。
对于混凝土或浆砌石坝,应注意坝身(含溢流坝段)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填充物有无流失;岸坡及基座岩体是否稳固,有无集中渗漏;廊道是否漏水;反滤排水设备的渗水有无骤增骤减;塔架有无倾斜等。
2、溢洪道。应注意过水通道内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两岸山坡是否稳定;边墙和底板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裂缝、损坏和渗水现象;溢洪水流是否冲坝脚和坝坡;交通桥是否正常等。
泄洪时还要随时注意工程运行情况和下游防护工作,观察泄洪是否导致工程性破坏。严禁在尾水附近捞鱼或涉水,以免发生事故。
3、输水管(洞)。应注意管(洞)内壁有无堵塞物,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和异常滴水声;出口管内有无漏水,管外壁周围有无浸湿或漏水现象,出流有无浑水;分级取水卧管是否完好无损,取水口是否密闭,顶端通气室的通气孔是否畅通等。
对闸控取水的,应注意启闭机房、排架(或竖井)、工作桥及面板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发生沉降变形或倾斜;闸门有无歪扭,门槽是否堵塞,止水是否完整,有无老化及漏水现象,导轮是否锈蚀;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有无不正常音响和振动;丝杆是否弯曲、磨损、锈蚀,铆钉或螺栓有无松动;钢丝绳有无锈蚀断丝,吊点结合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衡;机械转动部分润滑油是否充足;机电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完好;通气管是否完好无损,是否通畅;供电电路是否畅通等。
在放水过程中,还应注意管(洞)是否异常堵塞,有无异常声响,管外壁周围有无漏水现象,是否冒浑水;出口流态、流量有无突变现象。如有以上情况应及时关闭闸门或取水口,及时检查处理。
4、管理设施。应注意进库和上坝公路是否畅通;水库所在地通讯设施是否畅通,手机是否有信号;水库安装的信息化设备、水库管理房、水位观测尺(桩)或其他标记是否完好无损;水库现场是否存放砂石料等防汛物资,数量是否减少等。
5、水雨情。观测水库水位及对应库容、溢洪道过水深度及对应下泄流量;特别检查还应观测水库流域范围内的降雨情况。
第四十条 小型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情况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检查都须认真进行,详细记载。每次检查应由负责单位逐库填报《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表格见附件3)。经常检查的表格由水库专管人员保存,年终考核时一并交乡镇水利站存档(有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可自己留存);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表格由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汇总并形成汇报材料后,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迅速研究处理。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应初步判别险情程度,如情况严重,应采取紧急措施,并迅速上报。对一时不能处理的险情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不出事故。
第四十一条 通过检查,对水库存在的工程性问题的严重程度,判别标准如下:
1、一般病情。大坝荆棘密布、杂草丛生;大坝坝顶、坝面、防浪墙、排水沟、反滤坝,溢洪道边墙和底板,交通桥面板及栏杆,输水设施取水口和出水口等建筑物表面破损、脱落、塌陷、隆起、裂缝等;闸门、启闭机、丝杆等金属结构没有润滑、油漆脱落等;已形成的进库及上坝公路凹凸不平,通车艰难。
2、较大病险。介于一般病情与重大险情之间的所有问题。
3、重大险情。大坝发生异常的较大变形;大坝坝体或坝基形成明显渗漏通道,且冒浑水;大坝上、下游坡出现较大塌坑(洞);大坝下游坡因渗漏导致滑坡、脱坡;大坝两端山体发生地质破坏,导致山体滑坡,挤压坝体或挤占溢洪道行洪断面;大坝坝脚下游附近区域异常出水,有流土管涌迹象;高水位时,输水管坝下埋管管外壁严重渗水,可能抽筒;可能导致水库具有溃坝风险的其他险情。
第四十二条 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建筑物、管理设施进行维护。小型水库维护一般可分为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岁修、大修和抢修。
1、经常性的维修养护由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负责完成。主要针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病情”进行处置,以保持坝区整洁、工程完整、进库道路通行顺畅。
经常性的维修养护资金从省级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当前标准为小(1)型水库5000元,小(2)型水库4000元〕,不足部分从水库经营收入中列支。
2、水库岁修由水库管理主体负责完成。主要针对汛后全面检查所发现的工程问题而进行的必要整修,整修范围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较大病险”。
水库岁修资金从征收的水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3、水库大修和抢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主要针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险情”进行处理。
水库大修和抢修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小型水库信息化建设,安装水雨情遥测和大坝视频监测系统,并与省水利厅综合系统联网运行,确保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章 水库管理考核
第四十四条 应加强小型水库管理水平的考核和考评。由乡镇水利站对小型水库进行考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进行考评。
1、对小型水库的管理情况,乡镇水利站应在每年汛后组织对辖区内的各小型水库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各水库是否有管理机构或有专人管理,坝容坝貌是否整洁,枢纽工程是否存在病险情,防汛物资是否齐全,工程收益是否用于水库管理,检查和观测资料是否齐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及流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大坝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违法经营活动,水库水质是否达标等。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表见附件4),7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可适当扣减省级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扣减金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2、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终组织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应对乡镇水利站直管的小型水库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他水库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和平时检查发现的情况,并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站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考评表见附件5)。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实行100分制,70分以上为合格。对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可适当扣减省级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扣减金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水利站加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工程技术档案和运行管理档案的整理归档。档案管理与水库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同样作为考核的必要条件。
1、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或管理机构平时应整理留存的资料包括:水库枢纽工程检查和观测资料;水库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工作中的检查资料;水库经常性的维修养护资料;水库经营和水费收入及支出的资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等。
以上资料在年终考核时汇总上交乡镇水利站统一存档。
2、乡镇水利站或水库管理机构应收集整理并存档的资料如下:
(1)各水库资料。包括:各水库上交的资料;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资料;岁修、大修和抢修的资料;防洪抢险的资料;维修养护验收资料;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大坝加高、溢洪道扩整、剖坝新增输水或其他设施的资料;使用功能变更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资料;各阶段水质检测资料;管理章程制度及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资料;工程管理和水质保护的执法资料;年度考核资料;枢纽工程及库区管理的图片资料等。
(2)综合资料。包括:各水库专管人员备案资料;水库管理、防汛抗旱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和综合资料;乡镇明确防汛组织机构及各水库防汛责任人的文件;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本乡镇各水库位置及防洪影响区域和灌溉面积图表;水库枢纽工程定期检查综合汇报材料;水库综合执法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小型水库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水库没有落实专人管理、水库存在安全隐患、水库水质和坝区整洁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并在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进行计分。
第四十七条 小型水库专管人员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辞退,并对管理主体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所管理的水库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乡镇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连续三年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附件:
1、小型水库管理协议书(范本);
2、小型水库经营合同书(范本);
3、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
4、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计分表;
5、乡镇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计分表。
附件1 小型水库管理协议书
管理主体方: (以下简称甲方)
水库专管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库委托管理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水库名称: 水库。
具体位置: 。
(二)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支付管理报酬 。
具体支付方式为:
(四)乙方职责:
1、对水库枢纽工程和管理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对一般性的破损进行修复,经常性地清除高杆植物、垃圾或大块物体,保持大坝上游坡、下游坡、坝顶、溢洪道行洪通道内干净整洁,保持进库公路畅通。在水库除险加固或者其它维修时予以配合。
2、每半月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在上级机构组织定期检查和白蚁普查时予以配合。
3、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及水库调度工作。汛期坚持值守,当水库遭遇强降雨或者水库泄洪时及时向管理主体和乡镇水利站报告,当水库发生险情时配合防汛指挥机构做好水库巡查工作。
4、发现以下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向管理主体和乡镇水利站报告。
(1)擅自启闭输水设施;
(2)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管理房、进库公路等工程或管理设施;
(3)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4)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200米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5)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在水库内投肥养鱼、网箱养殖,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等;
(6)在库区内兴建产生高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养殖基地;
(7)向水库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倾倒垃圾、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在水库内浸泡植物等。
管理主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乡镇水利站联系人 ,联系电话 。
5、其他职责: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水库管理主体,有对水库进行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用的权利,并依法拥有对水库枢纽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土资源和水质进行管理的权利,对危及水库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对水库安全运行直接负责,对水库管理建章立制并要求乙方配合实施。
2、维护水库管理秩序,对乙方报告的情况进行处理,对乙方管理水库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纠纷予以协调,为乙方管理水库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3、当水库因乙方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扣减专管人员报酬;当水库因乙方原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可辞退乙方。
4、其他: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乡镇水利站分别保存。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水利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小型水库经营合同书
管理主体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经营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随州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库经营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水库基本情况
水库名称: 水库
水库地点:
水域面积:
其它:
二、经营项目
(一)
(二)
(三)
三、经营期限
水库经营期限 年(不得超过5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交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押金于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退还。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水库经营费用 元(大写 )。
具体支付方式为: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水库管理主体,有对水库进行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用的权利,并依法拥有对水库枢纽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土资源和水质进行管理的权利,对危及水库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对水库安全运行直接负责,对水库管理建章立制并要求乙方配合实施。
2、甲方负责落实水库专管人员和经费,按规定对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水土资源进行检查、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大坝等建筑物进行维修养护,对存在病险的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3、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对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行为进行提示、限制和调整。乙方经营活动破坏水库大坝等建筑物或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或对水库正常运行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调整水库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如无法调整可解除合同。
4、甲方实施水库管理各项工作对乙方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告知乙方。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合同生效期间,乙方拥有在合同确定的水库经营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实施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的权利,自负盈亏,并对其经营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在合同外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实施合同外的经营项目。
2、乙方的经营活助不得破坏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不得对水库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乙方如需在合同所确定的水库租赁范围内自行修建生产经营设施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自建设施由乙方承担费用,属乙方财产,解除合同或合同期届满后,应由乙方予以拆除或无偿留于甲方。
3、乙方有配合甲方及其水库管护人员做好水库运行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水库管护人员对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水土资源的检查、监测和保护工作,其经营活动必须无条件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用。在对危及水库安全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或进行防汛抗旱抢险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指挥,并给予配合。
4、乙方有配合甲方做好水库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的义务。甲方如对水库进行维修养护或除险加固等工程施工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水库维修养护或除险加固需腾空库容进行施工建设的,当年交纳经营费用按全年的 %支付(枯水期跨年但总时间不超过一年,只减免第一年的租金)。
5、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将水库移交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按每日 _ 元收取违约金;逾期 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拖欠租金,甲方按每日 元收取违约金;如拖欠逾期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乙方在从事水库经营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1、未经同意擅自启闭或封堵输水设施;
2、违法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管理房、进库公路等工程或管理设施,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测量标志,水文、交通、通信、输变电等设施设备;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修建生产经营设施或从事其他活动,如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修筑码头、开挖水渠、堆放物料、开展集市活动,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200米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在水库内投肥养鱼、网箱养殖,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等;
5、在库区内兴建产生高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养殖基地;向水库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高残留农药、洗涤污垢物,倾倒垃圾、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在水库内浸泡植物等;
6、阻挠甲方及其水库管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水库大坝等建筑物和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水土资源的检查、监测和保护,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用,水库维修养护或除险加固等工作;
7、不服从水库安全应急处置或防汛抗旱抢险指挥,不给予配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8、在合同外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实施合同外的经营项目。
(四)乙方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相关规定,破坏水库大坝等建筑物的,由乙方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对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土资源或水质造成影响的,责成乙方治理,恢复原状;在合同所确定的水库经营范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修建生产经营设施或从事其他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乙方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八、合同免责和变更
(一)合同免责
1、如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和其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甲方安全事故,对方免除责任。
2、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需终止合同,甲方无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0天告知乙方做好财产处理和转移,因情况特殊需延期终止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合同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或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不得转让、转包和抵押,否则自动解除。
3、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果是水库专管人员,且或在水库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或违约行为,可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约权。否则不享受该项权利。
九、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乡镇水利站分别保存。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乡镇水利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
水库 名称 | 所在地点 | 正常水位 | 当前水位 | 是否正在放水 | |||||||||
专管 人 | 管理主体 | ||||||||||||
检查部位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处理结果 | |||||||||||
存在问题选项 | 病险情况描述 | ||||||||||||
大 坝 | 土坝 | 坝顶及 防浪墙 | □裂缝 □破损 □塌坑 □隆起 □其他 | ||||||||||
上游坡 及踏步 | □裂缝 □破损 □塌坑 □隆起 □风浪冲刷 □滑坡 □其他 | ||||||||||||
下游坡 及坝脚 和坝山 结合部 | □散浸 □集中渗漏 □沼泽 □冒浑水 □塌坑 □隆起 □滑坡 □岸墙破损 □排水沟破损 □反滤体块石脱落 □踏步破损 □草皮未全覆盖 □其他 | ||||||||||||
坝头 山体 | □滑坡或变形可能挤压大坝 □其他 | ||||||||||||
坝区 | □荆棘密布 □杂草丛生 □白蚁危害 □遍地垃圾 □其他 | ||||||||||||
混凝土或浆砌石坝 | 坝身 | □裂缝 □渗漏 □剥蚀 □冲刷 □磨损 □气蚀 □其他 | |||||||||||
岸坡及 基岩 | □不稳定 □集中渗漏 □其他 | ||||||||||||
其他 | □伸缩缝止水损坏 □填充物流失 □反滤排水设备渗水骤增骤减 □廊道漏水 □塔架倾斜 □其他 | ||||||||||||
溢 洪 道 | 过水通道内 | □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 □淤塞 □其他 | |||||||||||
岸坡 | □松动 □滑坡 □其他 | ||||||||||||
边墙和底板 | □裂缝 □损坏 □渗水 □其他 | ||||||||||||
交通桥 | □桥板裂缝 □栏杆损坏 □桥墩损坏 □其他 | ||||||||||||
泄洪时 | □溢洪水流冲刷坝坡或坝脚 □运行异常 □工程性破坏 □尾水附近有人捞鱼或涉水 □其他 | ||||||||||||
检查部位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处理结果 | |||||||||||
存在问题选项 | 病险情况描述 | ||||||||||||
输 水 设施 | 管 (洞) 身 | 输水 管 | □内有堵塞物 □裂缝 □错位变形 □有漏水孔洞 □有异常滴水声 □其他 | ||||||||||
输水 洞 | □塌方 □衬砌破损 □洞壁漏水 □其他 | ||||||||||||
出水口 | □管内漏水 □管外壁周围渗漏水 □漏浑水 □消力池或消力井破损 □其他 | ||||||||||||
放水时 | □管内堵塞 □出口流态或流量突变 □管外壁周围漏水 □冒浑水 □管内有异常声响 □其他 | ||||||||||||
分级取水 斜卧管 | □管身堵塞 □取水口不密闭 □通气孔不畅通 □破损 □其他 | ||||||||||||
闸控取水 | 工作 桥及 启闭 机房 | □排架或竖井破损 □沉降变形 □倾斜 □工作桥及栏杆损坏 □通气管破损 □通气管不畅通 □其他 | |||||||||||
闸门 | □闸门扭曲变形 □门槽堵塞 □导轮锈蚀 □止水老化破损漏水 □其他 | ||||||||||||
启闭 机及 丝杆 | □运转不灵 □不正常音响和振动 □丝杆弯曲 □丝杆磨损 □丝杆锈蚀 □铆钉或螺栓松动 □钢丝绳锈蚀断丝 □钢丝受力不均衡 □吊点结合不牢 □机械转动没有润滑油 □其他 | ||||||||||||
机电 保护 设施 | □不完备 □供电线路畅通 □其他 | ||||||||||||
管理设施 | 进库道路 | □晴通雨阻 □路基损毁 □不通路 □其他 | |||||||||||
管理用房 | □没有管理房 □破旧 □损坏 □其他 | ||||||||||||
观测设施 | □无观测设施 □水位观测尺损坏 □遥控遥测设施损坏 □其他标记损坏 | ||||||||||||
通讯设施 | □程控电话不通 □手机没有信号 | ||||||||||||
防汛物资 | □现场无砂石料 □现场堆放砂石料数量减少 □其他 | ||||||||||||
检查 单位 | 检查 人员 | 检查 时间 | |||||||||||
附件4 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计分表
水库 名称 | 管理主体 | 考核 单位 | 考核 时间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实得分 | |||||
管理 机制 (20分) | 是否成立专管机构或明确有专人管理。有专管机构10分;有专管人员6分,专管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4分。 | 10 | ||||||
是否有良性运行的资金渠道。有充足管理经费渠道5分;水库经营权属专管人员2分,专管人员对经营收入具有支配权3分。 | 5 | |||||||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主体与专管人员签订合同明确了管理责权3分;水库重要管理部位有操作规程2分。 | 5 | |||||||
安全 管理 (20分) | 水库防汛工作是否到位。病险水库按要求控制运行2分,防汛物资按规范落实到位3分。 | 5 | ||||||
水库是否发生较大病险和重大险情。没有发生较大病险和重大险情5分;发现较大病险已经报告2分,协助处理3分;发现重大险情在第一时间上报没有耽误抢险3分,协助抢险2分。 | 5 | |||||||
水库运行中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建立了安全规章2分,没有发生安全事故3分。发生了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 | 5 | |||||||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或违法活动。没有5分;有但采取了行动视情况计分;有且没有行动不得分。 | 5 | |||||||
注:水库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该大项最高计10分;水库发生溃坝,该大项记零分 | ||||||||
水质 保护 (20分) | 是否规范养殖。没有投肥养鱼10分,没有围汊3分,没有采用拦网、网箱养鱼2分。 | 15 | ||||||
水库流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水质达标的违法活动。没有5分;有但采取了行动视情况计分;有且未采取行动不得分。 | 5 | |||||||
注:水库水质检测为三类水质该大项最高计10分,三类以下记零分。 | ||||||||
枢纽 工程 维护 (40分) | 坝区是否整洁。大坝上游坡、下游坡、坝顶、溢洪道行洪通道内干净整洁15分;每发现一株高杆植物、一片垃圾或大块物体扣0.5分,扣完为止。 | 15 | ||||||
枢纽工程经常性检查观测是否规范。按要求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观测并填写《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10分;每少一次检查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
枢纽工程一般病情是否处理。枢纽工程及管理设施完好无损15分;按《小型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巡视检查表》(较大病险和重大险情除外),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 | 15 | |||||||
汇总得分 | 100 | |||||||
附件5 乡镇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评计分表
乡镇 名称 | 小型水库座数 | 考评 人员 | 考评 时间 |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实得分 | |||||||
抽查 水库 情况 | 乡镇水利站直管的所有小型水库和其他抽查20%的小型水库,由考评组逐一按《小型水库管理考核计分表》打分后取平均分的一半作为该项实得分。 | 50 | ||||||||
乡镇 综合 情况 | 安全 管理 (25分) | 水库备汛工作是否到位。乡镇政府发文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防汛责任并明确了各水库防汛组织领导1分,乡镇主要领导带队到各水库了解并设法解决防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分,各水库防汛指挥长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规定部署水库防汛相关工作且雨季到岗到位2分。 | 5 | |||||||
管辖水库是否发生较大病险和重大险情。没有发生较大病险和重大险情5分;发现较大病险已经全部处理5分,都未处理计零分;发现重大险情且抢险成功2分,抢险后经过处理已经消除隐患3分。多个水库发生较大病险或重大险情,但只有部分已经处理的视情况计分(最高不超过3分)。 | 5 | |||||||||
最近10年内是否对管辖的所有水库组织安全鉴定。满分5分;每有一座水库10年内没组织安全鉴定扣0.5分,扣完为止(乡镇水库不足10座的,按比例扣)。 | 5 | |||||||||
水库在本年内是否组织白蚁普查和防治。组织了普查但未发现蚁害5分;组织普查发现蚁害并已处置5分;组织白蚁检查发现蚁害但没有处置2分;组织了部分水库的白蚁检查、防治,视情况计分。 | 5 | |||||||||
是否重视水库安全生产工作。满分5分。针对每年的不同要求,按所做的工作,视情况计分。 | 5 | |||||||||
注:管辖水库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该大项最高计10分;水库发生溃坝,该大项记零分 | ||||||||||
库区 保护 (15分) | 乡镇人民政府是否就水库投肥养殖采取过硬措施。满分10分,视情况计分。管辖水库水质检测低于二类水质的每库扣1分,低于三类水质的每库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管辖的所有水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违章建筑或违法活动。满分5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档案 管理 (10分) | 档案资料是否齐全且归档。综合性资料是否齐全2分,管辖的所有小型水库检查和观测资料齐全2分,检查发现问题的分析和处理资料齐全2分,各水库管理范围内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达标的违章建筑或违法活动的处理资料齐全2分,水库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齐全2分。 | 10 | ||||||||
汇总得分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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