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发布时间:2021-06-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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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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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获悉,我市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力争到2025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凡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地社区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农村转移劳动力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依法为农业转移劳动力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意见》指出,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凡取得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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