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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一件事”,是随州市医疗保险部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为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报销医疗费用提供的方便高效服务。您阅读此服务指南后可以详细了解办理流程,更快地一次性办好。

此服务还为您提供:政策知识问答平台主题服务-医疗保险政务查询服务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医疗保障

什么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按规定予以报销,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谁能办?

1

一类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

二类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

三类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

四类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申请身份认定前12个月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含前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和财产标准与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保持一致,救助身份和救助待遇自身份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什么标准?

1
参保缴费资助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以资助:一类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按90%比例定额资助。三类救助对象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个人缴费按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与全额资助。

2
医疗费用救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参保后待遇享受期内,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实现梯次减负。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与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政策限额以内费用)、国谈药“双通道”用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

3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给予倾斜救助,市域内倾斜救助比例为80%,市域外省内倾斜救助比例为70%。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倾斜救助不设年封顶线,其他对象倾斜救助年封顶8万元。

4
依申请救助

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

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6000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限额内)及纳入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的自付费用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

什么条件?

1
民政部门认定

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救助对象中的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3
依申请救助

医保部门对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苦难群众,经过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怎么办理医疗救助?

依申请救助实行免申即享,医保经办机构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准确推送各类救助人员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无需救助对象主动申请,由各地医保经办人员主动联系救助对象,完善相关信息后。医保经办机构30个工作日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常见问题

1、 救助对象到市外就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吗?

救助对象应按我市分级诊疗政策,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救助对象转诊到参保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线下在医保经办窗口,或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 APP“医保专区”、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 等线上途径办理异地转诊。

2、 具体有哪些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

一是住院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

二是门诊慢特病(含“单独支付”药品)医疗费用。

三是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住院分娩;参加职工医保的救助对象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诊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3、 住院期间身份变更的怎么办?

当出院登记有救助身份时,以救助待遇最高的身份结算费用;当出院登记无救助身份时,读取入院登记时的救助身份,并按照入院登记时救助待遇最高的身份结算费用。延迟结算医疗费用的,不以出院结算时间判断救助对象身份,按照以上规则锁定身份信息,结算医疗费用。

咨询及监督电话:0722-323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