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一件事”,是随州市医疗保险部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为参保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的方便高效服务。您阅读此服务指南后可以详细了解办理流程,选择办事方式,更快地一次性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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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
生育医疗费是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是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医疗费适用对象为女性参保人员(职工和居民)、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生育津贴的适用对象为单位女性参保职工。
生育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产前检查费用按10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800元。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限额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住院分娩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10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放置节育环500元;取出节育环450元;流产1000元;引产2500元;输卵(精)管结扎2800元。同时开展多项手术项目的,支付限额累加。
生育津贴发放基数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工资标准补足。
产前检查费、先兆流产、流产、引产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封顶350元),不受日限额和医疗机构等级限制。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流产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引产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1、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3、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申请人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生育医疗费报销材料电子版。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手工(零星)报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要收费票据纸质原件的,告知邮寄地址。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待遇审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
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医疗费的相关报销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医疗费支付。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手工(零星)报销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需要收费票据纸质原件的,告知邮寄地址。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待遇审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费用结算和支付。
生育医疗费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
生育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即女职工在随州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信息系统读取相关数据将生育津贴核算好后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
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咨询及监督电话:0722-323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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