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30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 | 随医保发〔2021〕1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08:40 |
编辑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审核 | 医疗保障局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强调如下,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稳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各地要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确保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参保率稳中有升,做到应保尽保。
二、明确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
一是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3个月,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6个月,单位新参保职工待遇享受为缴费后的次月)后暂停原参保关系。二是其他医疗保障保障制度(复转军人、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中止3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待遇。
三、做好重点人群参保服务
1.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监测人口、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以及非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
2.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按学年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至毕业当年医保年度结束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如发生医疗费用,凭本人毕业证和学信网学籍信息证明,享受毕业当年原学籍地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参保登记要求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超过90天后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从缴费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父母有一方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可在新生儿的落户地或父母参保地参保,免缴当年参保费用;父母双方均未在省内参保的,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在新生儿的落户地补缴当年参保费用。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的,参保截止时间可参照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截止时间管理。
4.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四、加强部门协作
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报告。
附:
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0〕83号 ).pdf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2日
随医保发〔2021〕18号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