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 主体类别 | 执法范围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 行政执法机关 | 随州市 | 0722-7110299 | 随州市汉东路195号 |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两定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中心 | 随州市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 28日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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