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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起我市将实施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 发布日期:2022-09-29 09:4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审核: 医疗保障局 字号:[ ]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9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自2022年12月31日实施。

在门诊共济待遇方面:一是明确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二是明确纳入报销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三是明确待遇水平。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年限额13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政策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5%,年限额1600元。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同步享受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待遇;四是明确了异地就医和外配购药待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结算。在异地未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外配购药的支付比例按为其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

在个人账户计入和管理方面:一是改革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分别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和按每月70元定额划入;二是明确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为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惠民保等个人缴费,以及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三是明确了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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