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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7 14:4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审核: 李发兵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 朱珍

联系电话:0722-7025196,13886857607

电子邮箱:641091545@qq.com

传真:0722-7115577

联系地址:随州市汉东路195号,邮编:441300

附:《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7日


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第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坚持公平适度,可持续。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相关政策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六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第七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基金支付年限额12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政策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基金支付年限额为1500元。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与支付限额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需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控制、合并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经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计入二次补偿及大额保险报销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下一年度。

第十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异地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我市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结算。在异地未开通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外配购药的支付比例按为其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线上线下医保同等支付政策。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可享受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三条  单建统筹缴费费率由5.5%提高到7%,同步享受普通门诊共济待遇保障。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70元。月划入额度根据基本养老金变化适时调整。

(三)参保人员因就业状态发生变化分别以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方式交替参保的,退休后达到缴费年限的,按统账结合缴费年限占比,确定月划入额度。

(四)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按月计入,计入资金起止时间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探索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八条 对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支付给本人;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纳入协议管理范畴,细化协议内容,将政策要求、管理措施、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落实到协议中,通过协议强化门诊医疗服务监管。

第二十条  做好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待遇、“双通道”药品的政策衔接。门诊慢特病政策支付后的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对“双通道”药品和参照“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按“双通道”药品待遇政策执行。参保患者门诊(急诊急救)确诊需转本院住院的,该次门诊(急诊急救)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

第二十一条  将满足对所售药品可实现电子追溯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职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推进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和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符合条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日间手术参照住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门诊费用负担。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优先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和内控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门诊医疗行为、售药行为、就医购药行为的监管,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严肃查处门诊“三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和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不得从个人账户套取现金。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售药行为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进销存管理体制机制,严格查处串换药品、销售生活日用品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三)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等保障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

(四)非医保医师开具处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五)其他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做好处方流转及处方评价工作,推进长处方规范管理工作,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等相关数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做好职工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十条  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发〔2018〕36号)中的门诊统筹政策不再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施实。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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