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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奖励和表彰计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1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答:根据《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规定: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每次分别计80、40、20、10分;
(二)获得平时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三)获得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表彰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的,每次分别计40、20、10分;

(二)被评定为“四有”优秀个人的,每次计0.5分。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相关登记(报告)表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命令(通令、通报、决定)名称和文号(编号)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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