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规定: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表彰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二)被评定为“四有”优秀个人的,每次计0.5分。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相关登记(报告)表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命令(通令、通报、决定)名称和文号(编号)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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