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延续享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1978〕223号)中明确的“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等方面规定,仅限于服役期间,且是参照干部相关标准执行,并非身份等同。
干部和志愿兵在转业政策上是不同的,军官转业到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转业到企业的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管理,而志愿兵退役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因此,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后不能延续享受干部待遇,国家关于干部安置的政策也不适用于转业志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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