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4-055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 发文字号 随退役军人发〔2024〕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1-29 16:25
编辑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退役军人中实施创业创新“百千亿”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6:25 信息来源: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发改局、科经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随州高新区党群工作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助推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在退役军人中实施创业创新“百千亿”工程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科学技术局              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州市农业农村局   


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分行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月29日




关于在退役军人中实施创业创新

“百千亿”工程的实施方案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创办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为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助推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自2024年1月起,用3年时间,每年支持100名退役军人成功创业,军创企业每年带动1000名退役军人及军属就业,军创企业每年纳税过亿元。

三、重点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我市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有效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支持。

(三)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向军创企业投早、投小、投创新。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四)缓解军创企业租金压力。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政策,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退役军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五)保障军创企业优先用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

(六)落实补贴优惠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七)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

(八)强化创业孵化。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退役军人到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创业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支持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

(九)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最新网络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

(十)深入开展创业创新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高职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十一)积极做好创业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案”。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就业创业指导团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供权威政策解读、个性化资源匹配等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二)加大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产轻、灵活度高的特点,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发展培育一批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带动更多就业。

(十三)健全创业创新激励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最美退役军人”“拥军模范”“先进个体工商户”“青年创业奖”等评选表彰。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联合经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解读和落实工作;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二)做好经费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各地可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积极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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