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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08-12 09:4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光荣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优抚对象供养需求,结合湖北实际,现就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明确光荣院作为国家为相关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优惠优待服务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坚持为军服务根本宗旨,坚持政府主导、公立性质、优抚属性,努力把光荣院建设成为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重要平台、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类界定服务范围。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光荣院应坚持主要为以下四类对象提供服务。即: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收尽收;为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孤老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做到能收先收;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做到能收则收;为现役军人及配偶父母和退役军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提供拓展服务,做到可收就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建档立卡、优待证申领、优抚对象年度确认等工作,准确掌握光荣院四类服务保障对象数量和需求,加强光荣院供养政策宣传,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在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需求基础上,光荣院要充分利用资源,帮助解决其他人员的社会养老需求。

三、统筹优化发展布局。统筹规划全省光荣院建设布局,以属地优抚对象分布情况为基本依据,充分考虑老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需求,指导各地结合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科学合理确定光荣院规模和数量。加强市州(含所辖区)光荣院建设。原则上每个市州(含直管市)至少有1所100张以上床位的光荣院。推动武汉市、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咸宁市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6万人以上的市州规划建设市、区一体的光荣院,更好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需求。积极盘活现有县级光荣院资源,力争“十五五”中期,全省独立院床位年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其中,不少于50%床位面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强化示范引领,支持襄阳市襄州区、黄冈市黄州区、孝感市孝南区等光荣院建设省域重点光荣院,争创全国区域型光荣院,重点加强医养结合、失能失智照护和智慧化、标准化等建设力度,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省域重点光荣院和全国区域型光荣院在项目、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没有光荣院或者光荣院保障能力不足的地区,可以统筹安排集中供养对象到其他地区光荣院供养。

四、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参照国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推动光荣院规范化建设。强化光荣院建设属地责任完善光荣院基础设施建设,突出失能、部分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型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逐步推动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60%以上,提升光荣院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光荣院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项目争取国家、省有关规划项目和资金补助。建立省级光荣院建设项目库,省级财政重点支持供养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人数多、现有床位100张以上的光荣院维修改造。推进光荣院服务标准化,研究制定光荣院日常生活照料服务规范标准。不断拓展光荣院服务内容,积极承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短期疗养任务,鼓励光荣院在完成供养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利用自身养老服务资源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引入专业化服务,为健康、失能、失智等不同群体提供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等分类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针对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设隔离功能,改造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着重加强水、电、气、油等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反应、有效处置。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规定,根据服务对象总数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加强光荣院工作人员培训,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探索建立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落实绩效工资向护理员等一线岗位倾斜,多举措、多渠道引进充实专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六、探索运营体制改革。推动管理运营体制改革,特别是对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需求较大、地方建设性投入不足,运营性服务保障支持有限的光荣院,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养老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需求。推动光荣院与优抚医院融合发展,鼓励支持一体规划、共同建设,支持有优抚医院的市州积极培育共建光荣院实行集团化运营管理。推动省荣军医院(湖北医养康复中心)托管市、县光荣院开展2至3处“医养一体”融合发展试点。支持光荣院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机构,推动光荣院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开展医养结合,鼓励医疗机构为光荣院提供预约就诊、上门巡诊等服务。

七、推动挂牌院实体运营。对机构改革后划归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暂时没有资产实体的23家挂牌院,在确保职能定位不变、国有资产产权不变、运营管理主导权不变的基础上,探索采取新建或划拨闲置资产改建,与当地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联建共管,与优抚医院、军休所一体规划建设等形式,实现实体化运营,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养老和服务部队备战打仗需要。

八、规范服务收费。光荣院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伙食费等服务项目收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光荣院对集中供养对象视情免除相关费用,优惠服务对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光荣院,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标准体现公益性。

九、强化政策保障。加强工作统筹谋划,发改、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卫健等部门要结合职责提供相关政策支持,推动光荣院享受基本养老等公共服务普惠性的政策。民政部门将光荣院集中供养对象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人员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保障范围。用足用好养老机构规划、用地优惠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光荣院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通过捐赠、补贴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入住费用等方式支持光荣院运营

十、落实经费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光荣院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同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支出责任,支持推动各级光荣院维修改造、适老化改造升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供养对象伙食费、护理费、管理费、床位费等支出按政策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优惠优待服务对象以及立功受奖对象的优惠优待减免部分,各级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结合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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