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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退役时涉及哪些保险关系转接?退役后要继续缴纳哪些保险? 发布日期:2024-04-23 18:1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退役时涉及哪些保险关系转接?

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等,目前与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利益密切相关的保险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根据退役军人安置去向,一次性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师职以下干部和士官服役期间在享受免费医疗基础上,个人按规定缴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退役时国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发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交给本人。

由退役军人或安置单位持军队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军人配偶在就业、军人退役随迁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注:保险关系详细转接流程请咨询各地相关部门。

退役后要继续缴纳哪些保险

军人在退役时有关保险要与地方单位对接,退役后有关保险如何交、如何领等都与未来生活息息要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军人退役后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后如果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退役后回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军人退役后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后如果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后回农村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3、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军人退役后参加工作的,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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