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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戳!军人、退役军人子女中考加分政策请查收 发布日期:2024-06-24 17:5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2011年

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联合印发了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政联〔2011〕7号)

第九条明确指出: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降分录取的具体优待标准和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制定。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之后陆续发布多个办法,与军人子女教育息息相关。

如2013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厅〔2013〕1号)

2016年,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发挥双拥工作优势大力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通知》(国拥〔2016〕4号)

进一步细化完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配套措施,扎实做好军人家属随调随迁、安置就业和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工作,最大限度解除官兵后顾之忧。

2021年,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
(三)高中阶段教育
5.重视做好入学转学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固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其中,新组建部队中直接担负作战和作战保障任务的师级以下建制部队,统一按作战部队把握。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安排,确保及时入学。

这些文件对享受教育优待的军人子女范围、标准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享受到相应的教育优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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