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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3-12-28 23:13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860元、2352元、40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500元、2232元、408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70元、1794元、2046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按照每人每年828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和省各负担50%。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背景意义

为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是国家每年的常规工作,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2018年之前,国家一般每年10月1日起调标,从2018年开始,每年8月1日起调标。2023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连续第30次提高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第33次提高“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0类人员: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老党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发)。

三、调整标准

2023年9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财社〔2023〕115号通知精神,中央财政下拨我省调标补助资金6176万元。我省根据国家文件对10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要求,分别对每类对象的提标幅度、提标后的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严格执行了国家文件精神。其中,伤残人员、“三属”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烈士老年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党员等6类对象的抚恤补助均按国家确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等4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按照中央、省财政、县(市)财政既有分担政策执行,资金保障渠道清晰。

四、规范资金使用

《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人,确保全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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