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62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860元、2352元、408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2500元、2232元、408元。
三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50元,按照每人每年951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5670元、1794元、2046元。
四
五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按照每人每年10080元执行。中央、省、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50元、2255元、1775元。
六
七
八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背景意义
二、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0类人员: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老党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发)。
三、调整标准
四、规范资金使用
《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人,确保全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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