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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随州市出台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8-23 21:2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核: 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

近日,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随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印发《随州市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着力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使退役军人成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方案》明确


对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每年联合组织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考试竞争力。

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教育部门每年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拿出专项岗位用于招聘退役军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拿出2个专项岗位。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配备优秀骨干教师对退役军人教师进行传帮带,发挥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施展才能。

《方案》强调



各县(市、区)应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和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时享受加分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按政策优先招录(聘)到中小学任教。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着力培养聘用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方案》要求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时,拿出一定名额用于表扬退役军人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教师优先推荐“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


↓文件全文如下↓


随州市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

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有力推动全市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实落地,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建立退役军人教师培养、聘用机制,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使退役军人成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模式
对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每年联合组织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师资格证相关学科考试竞争力,以获取参加教师公开考聘资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免交学费、住宿费、杂费等。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最多可参加1次培训。
(二)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
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三)面向退役军人设置专项岗位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每年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拿出专项岗位用于招聘退役军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拿出2个专项岗位,在报名结束后未达规定报考比例被取消的,将其转入相应的一般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
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四)落实退役士兵报考优待政策
各县(市、区)应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和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时享受加分政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按政策优先招录(聘)到中小学任教。
(五)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着力培养聘用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实践等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实践等教官。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六)支持多元化发展
遵循中小学校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对退役军人教师进行传帮带;发挥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施展才能,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工作年限。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三、保障机制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退役军人教师培养相关事宜,确保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顺利实施。
(八)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兵教师”工资待遇等所需经费,由教育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国防教育宣讲等工作所需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
(九)部门职责分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专项培训,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宣讲等。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专门岗位的设置、招聘,指导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活动等。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教师公开招聘中退役军人专门岗位的人员计划分解,指导教师公开招聘公告的发布,协助退役军人办理入职手续等。
(十)加强典型选树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时,拿出一定名额用于表扬退役军人教师,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教师优先推荐“最美退役军人”候选对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局办公室、就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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