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改善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市农村和乡镇供水管理,稳步推动农村和乡镇供水改革,确保供水用水安全。2022年1月24日,市政府党组会议暨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随州市农村和乡镇供水管理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着力解决农村和乡镇群众供水问题,多年以来,我市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市农村和乡镇供水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乡镇供水规划滞后、管网设施设备老化、投入不足、水质不稳定不达标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制约随州市农村和乡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通过制订《随州市农村和乡镇供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和乡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和乡镇供水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利责任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供水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村和乡镇供水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和乡镇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包括农村和乡镇供水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原则、工程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农村和乡镇供水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规划相衔接,纳入城乡规划,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方面基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属性,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三章供水、用水和节水。包括农村和乡镇供水工程所有权确认、供水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用水户的义务和节约用水相关要求。规定了农村和乡镇供水工程的政府投资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明确了农村和乡镇的所有供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和乡镇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水价和水费。包括农村和乡镇供水价格确定的原则、要求、程序等。规定了农村供水价格根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采取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农村供水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当用于对应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乡镇供水推行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第五章设施管理与维护。包括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的具体要求、供水设施的保护、维修养护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等。确定了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规定了各县(市、区)应当划定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乡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要求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水源与水质。包括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水质检测要求和安全监管要求等。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和乡镇供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管,切实保障农村和乡镇供水水质安全。规定了农村和乡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农村供水应急预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对供水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用水户以及相关组织或个人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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