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石磊 身份证号码:422202******081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8****6001
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刘杨村小周湾14-1号
2020年4月29日凌晨,随州高新区淅河镇阳光村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漂水河淅河镇阳光村段河道内偷采砂石,淅河派出所、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淅河国土资源所执法人员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国土分局依法将现场的16台大型运输车辆及1台挖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0年5月7日将此案移交随州高新区水利局办理。经询问,石磊的货车准备装载砂石运到应城销售,当发现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时,迅速将车上的砂石卸掉,本局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调查和勘验、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你于2020年4月29日在漂水河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阳光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准备运回应城销售,属于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执法人员在随州高新区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对你及挖机司机陈涛、运输车司机聂磊、陶有华、侯长江做的询问笔录5份。
2、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水罚告字〔2020〕13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审查,本局认为:你在本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违反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收购河道砂石行为。
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购砂行为;
二、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款项自行缴至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账号:1805020929100001197,开户银行:工行随州开发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水利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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