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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28 14:30 信息来源: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编辑: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审核: 水利和湖泊局 字号:[ ]

附件1

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执法范围

联系方式

地址

随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行政执法机关

随州市

332853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编钟大道1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附件2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对违反《水法》规定行为的检查

1)水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依照法律规定对水资源保护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土保持与政策法规科、河湖长制工作科、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库与移民科、规划计划与财务科、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2

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1)《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土保持与政策法规科

随州市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河湖长制工作科

随州市

4

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水土保持与政策法规科、河湖长制工作科、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库与移民科、规划计划与财务科、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5

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水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水土保持与政策法规科、河湖长制工作科、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库与移民科、规划计划与财务科、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6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7

对河道采砂相关活动的执法检查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土保持与政策法规科

随州市

8

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9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

随州市

10

对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

随州市

11

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执行流域水量调度方案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科学核定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对全流域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调度,保证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20%。国家对汉江流域生态流量有更高标准的,从其规定。

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时段,并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检查。

水库与移民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随州市

12

重点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名录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

随州市

13

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14

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建设监督科

随州市

15

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加强对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调度指令下达情况;

(二)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调度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情况;

(四)调度信息记录和反馈情况;

(五)涉及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其他事项。

水旱灾害防御科

随州市

1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相关行政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水旱灾害防御科

随州市

17

对农村供水单位、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与农村水利科

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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