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随州市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工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草拟了《随州市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方、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请于2022年10月28日之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李伟;地址:市政府大楼448室
联系电话:3596300
传 真:0722-3596298
邮 箱:38091247@qq.com
随州市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随州市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在随州市地域内注册成立并由省科技厅认定(备案)的产业公共技术创新运营服务实体,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围绕全产业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第三条 研究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运行绩效考核与后补助支持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采取政府奖补、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政产学研联合共建,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探索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对各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绩效开展评价工作。随州市科技局负责配合组织辖区内研究院按规定参加省科技厅统一开展研究院评价工作。
第五条 按照省科技厅建立和实施的研究院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公告评价结果。
第六条 评价目的是了解和掌握研究院建设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先,推动研究院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综合实力持续提升。
第七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与转化、企业孵化、科研条件资源、人才引进与培养、对外科技服务及科技金融等七个方面。具体评估内容及权重由省科技厅根据引导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八条 研究院不得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随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院做好接受评价的准备工作,审核研究院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研究院按时上报材料和参加评价。
第九条 研究院对拟提交的评价材料,包括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评价档次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价专家组对研究院评价得分,提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和“撤销”等评价档次。
第十一条 为简化评价流程和避免重复评价,随州市科技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对研究院进行市级层面绩效评价,根据省科技厅统一组织开展的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出具市级财政运行经费补助意见或建议。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含“优秀”、“良好”)档次,由市财政审定后列支专项预算经费对公办类研究院(事业单位性质)进行支持。
第十二条 列入整改的研究院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限期为一年。连续两个年度列入“整改”档次的,省科技厅将予以撤销。整改期间,随州市财政不列入财政机构运行经费预算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研究院参加评价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