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创新成为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开创科技创新引领随州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随州贡献,市科技局草拟了《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方、有关单位、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积极参与,并请于2022年9月11日之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李伟;地址:市政府大楼44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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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出台的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随州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原则上由随州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后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次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好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建有或拥有省科技专家库使用权限,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管理等的相关机构。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2、发布项目申报、立项、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4、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6、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7、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3、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研发并实现产业化;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支出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期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严格遵守;
3、按期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条 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为湖北省科技专家库成员,评审专家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分类集中竞争性评审后补助和绩效考核后补助等,市科技局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分类集中竞争性评审后补助适用于可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后补助主要为激励性后补助,主要用于激励创新主体、创新基地和平台、创新服务机构等开展各类创新活动,对其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共享服务以及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创新活动情况,组织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五年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等,通过指南建议征集等形式编制并发布科技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国内一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技术负责人可为申报单位从外引进或聘请的专家。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制定评审或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或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对科技创新基地的绩效考核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其支撑服务随州市重大产业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效果。不把论文数量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条件、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审或考核,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并按要求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实地核查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计划,由局长办公会议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维护、对外提供创新服务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支出。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绩效以项目申报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申报书约定标志性成果、产业化规模、效益和发展质量与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市重大战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后补助类项目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分类集中竞争性评审后补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的发现和总结,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是总体绩效评价的一部分,作为后续调整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领域、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客观、规范地记录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科研信用信息,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以及专家、评审机构、评价机构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考核评价、检查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形成的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集中保存和开发利用;非涉密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立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项目评审、评价检查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价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随科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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