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科学技术局实施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进行记录、整理和归档,便于事中事后监督的一整套工作制度。
第四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执法文档:受理情况、登记情况、补正情况、审查情况、决定情况、执行情况、结案及归档情况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文档记录按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填写内容要清楚、工整,一般不允许涂改,有涂改的部分必须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第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和提供检索服务等工作,定期做好整理归档。
第八条 行政执法记录保管时间为2年。保存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执法记录,移交局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行政执法记录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依照申请进行公开。需要进行查阅、复印时,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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