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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发布时间:2018-07-13 09:03
  • 信息来源:随州日报
  • 编辑:admin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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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税稽罚告〔2018〕3号
  随州市美顺物资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21300MA48TD777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稽查发现,你企业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长期失联,税务检查期间被查对象经通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以现有证据和检查情况看,核实随州市美顺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注册地址。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信息不一致。三是银行账户资金异常,即进即出,资金回流,账户基本无余额。综上,该公司2017年期间进项货物名称涉及3#喷气燃料、炭沫、有机热载体L-QD330、及少量煤、运费,金额合计177908183.80元,税额28499708.79元;而开具的销项发票只有煤,金额169100902.60元,税额28747153.75元,进销不相符比例占98.7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该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其开具的2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69100902.60元,税额为28747153.75元,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定性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附件第51条:“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的,属‘特别严重’违法程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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