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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关于鼓励各类投资的补充规定
  • 发布时间:2016-01-26 10:05
  • 信息来源:随州市招商局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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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政办发〔2013〕6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的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8日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地客商到随县投资,促进全县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做好招商选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在继续执行2009年县政府《关于鼓励各类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现就相关规定补充如下:

第一条  自2013年8月13日,凡新引进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要求,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落地前必须进行环保评审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论证意见,经环保和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条  新引进企业每亩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建成投产达效的,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即征即返。

第三条  在随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合计,下同)县级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前2年的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按全额、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第4—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

第四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工业企业技改扩能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两年按其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和争创知名品牌。凡总部设在随县境内的企业上市,年纳税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每家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家5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际知名品牌、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来随县投资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名牌、中国免检产品称号、通过国际质量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全民招商。邀请世界500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赴随县考察的,对主要中介人奖励1万元;邀请国内500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赴随县考察的,对主要中介人奖励5000元;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在随县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待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对项目第一引资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投资企业在行政审批环节的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

第九条  凡在我县兴办的工业企业,政府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由县招商办及项目引资单位帮助办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十条  引进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属本县审批权限内的,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限时办理;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属本县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务中心代办;对服务不优、相关手续办理不配合、拖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范围之内:

(一)征地每10亩年税收3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养殖业、畜牧业、种植业新建或扩建的;年创税低于100万元的粮油加工类企业;

(三)县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达不到150万元以上的;镇(场)工业园内投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达不到100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破土动工一年内不投产的;

(五)化工、化学、复合肥、房地产、资源开采类企业。

第十二条  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已动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已征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足国家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项目,视同违约,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中所涉奖励均在企业投产实现税收后予以兑现,相关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8月13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补充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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