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二、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三、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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