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 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承办科室/ 联系电话/ 市县区 | 办理 层级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281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 0722-3315929 随县-职工参保核定科 0722-3339238 广水-医保窗口 0722-6249102 | 省,市、县 |
2.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免提交)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 |||||
3.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 0722-3315273 随县-参保核定科 0722-3339238 广水-医保窗口 0722-6249102 | |||||
4.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281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 职工: 0722-3315929 居民: 0722-3315273 随县-参保核定科 0722-3339238 广水-医保窗口 0722-6249102 | |||
5.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查询:0722-3233281 支取:0722-3233198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零售药店管理科 查询:0722-3315929 支取:0722-3323986 随县-参保核定科 0722-3339386 广水-医保职工待遇窗口 0722-6249102 | 省,市、县 | ||
8.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出国定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0.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参保人员因个人需要,按规定提供办理材料,可申请出具《参保凭证》。 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网络、APP等办理电子《参保凭证》 *该事项不再作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前置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198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 0722-3315308 随县-参保核定科 0722-3339386 广水-医保参保核定窗口 0722-6249102 | 省,市、县 |
11.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 3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2.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3.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异地安置材料或个人承诺书)。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198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 0722-3315502 0722-3266967 随县-异地就医 0722-3563658 0722-3339239 广水-异地就医备案窗口 0722-6249103 0722-6396208 | 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 |
13.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1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15.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16.异地就医临时外出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临时外出材料。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免提交)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五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有明确诊断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 | 1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办结 | 慢病鉴定由全年一次集中鉴定改为由定点医院即时鉴定;慢病用药由单纯的医院门诊保障改为“双通道”保障。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慢病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慢病患者合理用药要求。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市本级-职工医保科 0722-3232089 曾都区-医疗待遇审核科 0722-3585055 随县-城镇职工 0722-3339239 广水-医保待遇窗口 0722-6396208 0722-6249103 | 省,市、县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8.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198 曾都区-政务服务大厅区医保局窗口/医疗待遇审核科 门诊: 0722-3585055 住院: 0722-3315502 0722-3266967 随县-职工医保科 0722-3339239 广水-医保待遇窗口 0722-6396208 0722-6249103 | 省,市、县 |
19.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小结)或诊断证明; 5.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10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20.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5.待遇享受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1.参保人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的生育政策; 2.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3.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市本级-市医保局窗口 0722-3233198 曾都区-医疗救助与生育保险审核科0722-3315918 随县-综合窗口 0722-3562298 广水-医保待遇保障窗口 0722-6249102 | 省,市、县 |
21.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小结)或诊断证明; 5.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
22.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门诊病历资料或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5.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
23.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由单位填写申报表; 2.医院收费票据复印件; 3.费用清单; 4.门诊病历资料或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5.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4.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2.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3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曾都区-医疗救助与生育保险审核科 0722-3315918 随县-综合窗口 0722-3339386 广水-医保医疗救助窗口 0722-6886055 | 省,市、县 |
25.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销后的结算单; 2.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 5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6.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办理材料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 5天 | 申请— 受理— 评估— 办结 | 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市本级-职工医保科 0722-3232089 曾都区-医疗待遇审核科/零售药店管理科 医疗机构0722-3585055 药店:0722-3323986 随县-综合窗口 0722-3339239 广水-医保窗口 0722-6392318 | 省,市、县 |
27.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办理材料按照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经办规程执行。 | 5天 | 申请— 受理— 评估— 办结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8.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院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14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市本级-职工医保科 0722-3232089 曾都区-医疗待遇审核科/零售药店管理科 医疗机构0722-3585055 药店:0722-3323986 随县-综合窗口 0722-3339239 广水-医保窗口 0722-6392398 | 省,市、县 | |
29.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14天 | 申请— 受理— 审核— 拨付— 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