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17-09-2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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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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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如何进行用工和求职登记?

用工单位需携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招聘简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进行用工登记;

求职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进行求职登记。

二、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持劳动者身份证、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三、什么是就业援助制度?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就业困难人员包含哪些群体?

答:根据《湖北省就业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

五、困难毕业生如何享受求职补贴?

答:对享受城乡居民低保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困难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校报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六、如何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指对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但通过市场化手段确实难以找到用人单位、难以自主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特困人员,政府投资或购买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开发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

七、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答: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小微企业为这些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可享受不超过按当年最低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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