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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28 信息来源: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核:发改委 字号:[ ]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七条、第十条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中心

随州市

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粮食执法督查科

随州市

3

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粮食执法督查科

随州市

4

对粮油仓储管理的行政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粮食执法督查科

随州市

5

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新办法正修订中)

粮食执法督查科

随州市

6

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粮食执法督查科

随州市

7

对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相关项目主管科室

随州市

8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相关项目主管科室

随州市

9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财贸外经科

随州市

10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科

随州市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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