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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级财政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4-30 09:45 信息来源:随州市财政局 编辑:随州市财政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备注
1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随州市财政局市直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直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2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随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3对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7.《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随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4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随州市财政局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1.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5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随州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近三年内已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6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随州市财政局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1年/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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