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 1.《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市直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直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
2 | 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 1.《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按照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
3 | 对资产财务的监督检查 |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 6.《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 7.《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
4 | 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1.对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抽取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
5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内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近三年内已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6 | 对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随州市财政局 | 使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 | 1年/次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